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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罪辩护【出书版三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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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节
“社会科学家对这个案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,希望弄清在施暴者和被害者之间的这份感情的产生,究竟是发生在这起斯德哥尔摩银行抢劫案的一宗特例,还是这种情感结合代表了一种普遍的心理反应。而据后来的研究显示,这起被学者称为‘斯德哥尔摩症候群’的事件,是一种令人惊讶的普遍现象,这种症候群的例子见诸各种不同的经验中,从集中营的囚犯、战俘、受虐妇女与乱伦的受害者,都可能发生‘斯德哥尔摩综合征’体验。”
“我问一下。”审判长突然插话道,“你们说的这个‘斯德哥尔摩综合征’,是不是可以认定为是严重的心理疾病?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的那种?”
“是的。”证人点了点头,补充道,“至少在国外是这样界定的,在国内,我也不太清楚你们是怎么界定的。”
“如果让你给出意见呢?”
“我认为,那时候患者可能并不具备行为能力,至少不完全具备行为能力。”证人想了想说。
“好的,辩护人,请继续。”
“证人,我是否可以认为,在所有犯罪行为中,都有可能发生‘斯德哥尔摩综合征’体验?”我思索了一下,问。
“并不是这样。”证人摇了摇头,“事实上,我们认为‘斯德哥尔摩综合征’的产生有四个要素是不可或缺的。首先,患者要切实感受到生命受到威胁,至于是不是一定发生并不重要,但患者相信,施暴的人会随时、毫不犹豫地取走他的性命;其次,这个施暴的人一定会给患者施以小恩小惠,这也是最关键的一个条件,比如在绝望的情况下给患者水喝,促使患者对施暴人产生感恩的心理;再次,除了施暴者给出的信息和思想,任何其他的信息患者都无法得到,换句话说,患者处于一种完全被隔离的状态;最后一点,就是患者感到无路可逃。”
“非常感谢您的解释。”我转向审判长,说,“本案中,我的当事人林琼,曾遭到暴徒们的集体凌辱,在这些暴徒中,其中一人正是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吴英。吴英后来将林琼作为自己的专属物品囚禁起来,使她免于遭受轮奸的痛苦。但她被囚禁的时间长达五年,这五年里,她始终被关在地下室,生命时刻受到威胁,饮食无法得到保障,也没有机会与外界接触。从地下室脱困后,林琼并未选择逃跑,而是协助吴英作案。证人,从你专业的角度判断,你认为我的当事人林琼是否有可能患上了‘斯德哥尔摩综合征’?”
我重新将目光投向了证人。
“反对!”吴英的辩护律师站起来说道,“辩护人提出的是一种假设因果,眼下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囚禁了林琼,并对她进行了生命威胁。”
此刻,我终于能够体会到老罗的心情了,在证据已经确凿的情况下,他还能睁着眼睛说瞎话,也是前所未有了。
“那好,我换个提问方式。”我深吸了一口气,强迫自己冷静下来,“就假设在我说的那种情况下,我的当事人林琼是否有可能患上‘斯德哥尔摩综合征’?”
“‘斯德哥尔摩综合征’的鉴别需要专业系统的检查和测试,在现在这种情况下,我无法给出准确的判断。但是我认为,你说的那种可能性并不排除。”证人说。
“谢谢,审判长,我问完了。”
“一号被告人的辩护人,请对证人提问。”审判长说。
“证人,你的结论是否是出于主观的判断?”吴英的辩护人跳出来问道。
“我的结论是出于科学的分析和统计后做出的,并不是你说的主观判断。请不要侮辱我的专业!”证人忍着怒气说道。
“但是对于林琼的判断,我并没有看到你所说的科学的分析。”
“我也没有肯定过林琼就是患上了‘斯德哥尔摩综合征’,只是认为这种可能性并不排除。”
“好的,审判长,我的问题问完了。”吴英的辩护律师走回了辩护席,看着证人离开法庭后说道,“很显然,在这个案子中,林琼是否遭到了我的当事人吴英的囚禁和威胁并不能证实,她是否患有那个什么‘斯德哥尔摩综合征’也就无法得到证实了。因此,我希望法庭依然以之前已经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决,对于林琼的证词,法庭应该予以重视。”
“辩护人,你的意见本法庭会充分考虑。公诉人,请发表你方的意见。”审判长说。
“我方对本次庭审没有意见。”公诉人微微一笑,“但是我们请求暂时休庭,我们将启动追加诉讼请求程序,对本案的被告人吴英提出追加诉讼请求,吴英涉嫌故意杀人!”
这一记重槌让吴英的辩护人呆立当场,审判长也根本没有给他反应的时间,直接宣布同意公诉人的请求,暂时休庭,半个月后再开庭审理本案。
“干得漂亮!”
一出法庭,张静就迎了上来,对着老罗就是一拳:“姐姐今天高兴,小骡子你说,想吃什么?姐姐请客!”
“他只吃草!”心情大好的我笑道。
半个月的时间说短不短,说长也不长。案子虽然出现了重大转折,但我和老罗、张静也没闲着。
利用这半个月的时间,我们完成了对林琼的精神鉴定,再次开庭的时候,这份鉴定书已经放在了审判长的案头。
“法庭已查明,被告人林琼曾遭到被告人吴英的囚禁及生命威胁,多名证人提供了证词证言。”审判长说,“同时,应辩护人的申请,在本法庭和公诉人、辩护人的同时监督下,完成了对被告人林琼的司法鉴定,证实林琼患有‘斯德哥尔摩综合征’。公诉方已经决定对林琼进行不起诉处理,已经起诉的案件撤诉,本法庭认为公诉方的行为符合规定,准许撤诉。”
“公诉方提出对本案另一名被告人吴英追加诉讼请求,合议庭合议后认为,公诉人的请求符合规定,本法庭予以受理。”
我和老罗在辩护席上面面相觑,没想到公诉人比我们还急迫,我们本来是等着法庭宣判林琼无罪的,可他们竟直接撤诉了。
那今天这次原定做出判决的庭审就彻底和我们失去了关系。
我和老罗耸了耸肩,在审判长的注视下,离开了法庭。
在法庭门口,我们却见到了一个熟人。那个和老罗一起逃出来的女孩儿正在法庭边安静地等待着。
此时,她的精神状态恢复了许多,脸上也多了血色。我们起初还担心,这个只有十五岁的女孩儿以后的人生要怎么过。看起来,她已经调整好了心态。
“罗律师,谢谢你!”一见到老罗,女孩儿雀跃着跑了过来。
“举手之劳,何足挂齿!”老罗文绉绉地来了一句,却下意识地和女孩儿拉开了距离。不远的地方,张静正带着玩味的笑容,慢慢地走过来。
“是证人吧?好像在叫你!”我连忙说道。
“哦,那我先去了。”女孩儿微微一笑,“我是控方的证人哦,要证明那个吴英故意杀人!”
“人缘不错嘛!”张静似笑非笑地说道,从包里拿出了一张支票,“喏,你们的酬劳!”
“一百万啊!”老罗眼睛里冒着金星,颤抖着接过支票,然后像怕被人抢走一样死死地攥着再也不撒手。
至少,在我的印象里,老罗应该是这样的表现。
不过,那天,看着那张支票,老罗却叹了口气。
“老简,你说这钱我们到底应不应该拿?”
“拿着啊,委托人给你的,应得的报酬,也是你的老婆本啊。”张静吃惊地看着老罗,“娶我的话,没有足够的老婆本,我家里可不会同意的。”
“我决定了,老简,这笔钱,我们设立一个基金吧,就用来寻找那些被拐卖的妇女儿童。”老罗就像没有听见张静的话一样,无比坚定地说道。
第四章 变装灾厄
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。
——阿奎那
1
几个月前,本市发生了一起恶性的入室抢劫杀人案。凶手在入室抢劫的过程中,在未遭到任何反抗的情况下,将一家三口残忍杀害。
警方迅即对本案展开了侦查工作,最终在城市另一头的一家银行里将凶手缉拿归案。
被捕时,这个凶手正拿着被害人的身份证、银行卡、存折、固定存单,要求银行取出全部钱款。
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,在柜台办理非本人的定期存款的取款业务,银行要与储户本人取得联系。已经死亡的储户当然不能接起银行的电话,接听电话的是本案的侦查员。
了解到相关情况后,警方要求银行职员先稳住嫌疑人,随即迅速赶到现场将此人抓捕。
对于犯罪事实,嫌疑人供认不讳,在法官问及为何在没有遭到反抗的情况下,还要杀人灭口时,嫌疑人辩称:“他们看到了我的脸,不杀他们,等着他们去报警抓我吗?”
鉴于嫌疑人虽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,但并无悔罪表现,法庭最终判处此人死刑。
庭审那天,我就在旁听席上听着辩护人舌灿莲花。
“被告人杀人实属迫不得已。的确,被害人没有反抗,这使得我的当事人作案过程异常顺利。但我们应该注意到,被害人没有明确表示事后不会报警,这让我的当事人感到了危机。同样,我们也应该注意到,被告人对被害人没有采取虐杀,而是一刀毙命,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过多的痛苦,从这个意义上来讲,被告人还是仁慈的。
“而且,被告人虽然杀了人,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,他并没能从银行取出被害人的财物,也就是说并没有造成更多的财产损失。
“同时,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,那就是被告人为什么要去抢劫?被告人本是个农民,靠种地为生,可土地却被强征了,补偿款一分都没有拿到。没上过学的他,根本没有能力找到一份能够养家糊口的工作,而他的妻子又即将生产,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告人才铤而走险,走上了犯罪的道路。
“这该怪我的当事人吗?不,当然不应该!是这个社会将他推到了今天的境地!有罪的,不是我的当事人,而是这个吃人的社会!”
虽然说律师的工作在很多人看来就是“无理辩三分”,但是能做到如此明目张胆地睁眼说瞎话,却也少见了。
论身世凄惨,比这个案子的被告人凄惨的人有的是,但是走上犯罪道路的可没有几个。甚至更多肢体残疾、吃了上顿没下顿的人,宁可放下尊严去讨饭,也没有去犯罪。
不过,以这个辩护人的观点,这些人不去犯罪不是不想,而是不能,因为他们没有犯罪的条件。
庭审的发展也确如我预料的那样,公诉人提出了我想到的质疑,辩护人则完全是在我的预判内做出了驳斥。
我不由得苦笑,律师的工作不应该是这样的,我始终认为,作为一名刑辩律师,尤其是作为凶杀案中的辩护人,必须坚持一个原则:“让逝者瞑目,为冤者昭雪。”
换句话说,站在天秤两端的律师是一类特殊的人,他要为“凶手”开一扇重生的门,为死者唱一曲安眠的歌。
这让我想起2005年,我和老罗、张静一起办过的一个案子,也是一个入室杀人案,不过是入室盗窃杀人。
那是4月份,天气还不太热的时候。案发的地点在一间出租屋。
4月15日,距离该交房租的日子已经过去了大半个月,房东多次与租客联系,却始终无法打通租客的电话,手机提示关机。房东多次上门催要,却一直没能敲开房门。询问周围的邻居,邻居们表示,他们也有半个多月没见过出租屋里的人了。
这天,房东再次来到了出租屋,房内依然无人应答,但从门缝里不时散发出一股恶臭。房东便用备用钥匙打开了房门,看到房间里被翻动得乱七八糟,床上躺着一个女人,膨胀的身体将衣服的扣子都撑开了,身上的短裙已被撑裂。显然已死去多时。
尸体散发着一股难闻的恶臭。
房东匆忙报了警。警方赶到现场后查明,被害人死亡时间在半个月以上,尸体已经呈巨人观,要不是天气还没有转暖,房间的窗户又开着,这具尸体恐怕早就炸了。
而且,经法医尸检,被害人并不是什么女人,而是一个穿着女性衣服、戴着假发套的男人。因面部极度扭曲,房东一时也无法辨认死者的身份。最终,痕检员通过比对死者的指纹和租客签合同时留下的指纹确认,死者就是租客。
进一步的尸检显示,死者生前曾遭到殴打,虽没有留下致命伤,但通过对死者脏器的病理检验,发现死者心脏天生偏大,心肌严重纤维化,法医推测,死者应是在遭遇殴打时,心脏病突发猝死。
现场并没有发现死者的手机,银行卡、存折等财物也遗失。综合现场的痕迹,警方推断,这应是一宗入室抢劫演变而成的过失致人死亡。警方在现场提取到了嫌疑人的指纹,但是痕迹检验员并没能在指纹库中找到匹配的对象。
鉴于现场没有发现暴力侵入的痕迹,警方将嫌疑人锁定在了被害人的熟人身上。
但在对被害人的人际关系展开调查时,警方却陷入了困境。经查,被害人名叫付大伟,外地来本市务工人员,却没人知道他到底是干什么工作的。邻居表示,大部分时间,被害人都待在家里,也没有见过他有什么朋友。警方发出了协查通报和悬赏征集,向群众征集线索,半个月过去了,却没有收到任何消息。
破案的曙光来源于日夜奋战在第一线的巡警们。
5月10日晚10时许,巡警在巡逻到距离案发现场不远的一个自动存取款机时,一个可疑男子引起了他们的注意。
该男子原本在ATM机前操作,一见到巡警走近,却撒腿就跑,连机器里的银行卡都不要了。巡警意识到此人可能身背罪案,便将此人擒获,带回了派出所。
经查,嫌疑人陈明杰,三十二岁,竟是这个辖区里的惯犯,发生在这个辖区里的每一宗盗窃案几乎都和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,有团伙作案,也有他一个人完成的案件。因其作案手法高超,反侦查意识较强,平日为人乐善好施,又有正式工作掩护,其家中也曾遭窃,所以警方始终没有将他列入嫌疑人的范畴。
没想到,这一次却栽在了巡警手上。对于这些盗窃案,陈明杰供认不讳。
但警方的关注点则在他使用的那张银行卡上,经查,那张银行卡是4月15日发现的被害人付大伟的。在陈明杰的身上同时发现了付大伟的存折。
警方高度怀疑陈明杰就是导致付大伟死亡的元凶,他的指纹也与现场遗留的指纹吻合。
陈明杰被迅速移交给了付大伟死亡案的专案组。面对警方的审讯,陈明杰却高呼冤枉,坚称当天只是入室盗窃,并没有杀人,甚至没有与被害人发生冲突。
他交代,白天他就踩好了点,知道付大伟晚上一般不在家。4月1日晚上,他用自制的万能钥匙打开了房门,进入付大伟的房间,刚打开灯就看到一个女人躺在床上。他原本已经准备放弃这次行窃,可床上的女人对他的出现并没有任何反应。
历来奉行“贼不走空”原则的陈明杰便小心翼翼地翻动着房间里的物品,找到了付大伟的银行卡和存折,同时还找到了一个记录着密码的笔记本。
“上坟烧报纸,你糊弄鬼呢?”对于陈明杰的交代,警方并不认可。
第一,在那个记录着账户密码的笔记本上,警方并没有勘察到付大伟的痕迹,笔记本是否真的属于付大伟,无法核实。
第二,法医认为付大伟身上的伤痕很可能是胁迫伤,即在加害人试图从付大伟的口中获取相关密码时留下的。
第三,法医在对付大伟的衣服进行勘验的时候,在其胸口的位置发现了一些奇怪的物体,怀疑是某种液体干涸后留下的痕迹。精斑预实验则显示为阳性,进一步的实验分析证实,精斑是陈明杰留下来的。
第四,在付大伟的手中发现了一根带毛囊的毛发,坚硬卷曲,法医推断是阴毛,DNA鉴定与陈明杰的吻合。
面对这种高科技证据,陈明杰终于吞吞吐吐地交代,在他找完财物后,见到女人还是没有反应,就产生了邪恶的想法。但他是个“盗亦有道”的贼,知道要是强奸的话可能惹下大麻烦,就对着女人的身体自慰了一番,过程中,他用女人的手握住了自己的那玩意儿。
但对于对付大伟进行了殴打这件事,他依然坚决否认,坚称自己看到女人的时候她身上就有伤,还有呼吸,并没有死。
但很不幸,他的指纹留在了现场,甚至留在了付大伟的衣服上。他自己也承认到过现场,与付大伟发生了肢体接触,至于他供称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,警方无法核实,他自己也不能提供确切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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